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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1]5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企业所得税入库科目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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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1:49:57
信息简介: 对于符合财政部16号文和第三和第四条法规条件的中央外贸(工贸)企业以前年度已按行业系统科目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变更为“国有外贸企业所得税”,但申请变更科目的企业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交符合法规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税务机关对证明材料要严格审核,对未能提交证明材料或不符合法规条件的,一律不得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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