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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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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1:49:43
信息简介: 第十一条修改为:“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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