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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1]6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筹集电子化建设资金税务处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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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1:49:11
信息简介: 北京市联社应按指定的用途使用上述项目的购建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上述项目建成后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但不得在税前扣除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所筹集的购建费用如有结余,则应并入市联社收入总额按法规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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