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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1]6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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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1:48:57
信息简介: 你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请示》(内地税字[2001]1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对应税单位依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将职工住宅全部产权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并按规定核销固定资产帐务,可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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