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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1]6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已退还的贷款利息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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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1:48:55
信息简介: 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反映,“集团公司”为增强下属企业的投入产出观念,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自1996年起,“集团公司”将一部分无偿投入下属企业的资金,改为委托所属财务公司向下属企业贷款的方式,在一定时期后将收取的利息再退还给下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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