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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署税发[2001]344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饲料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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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1:48:48
信息简介: 进口单位应于货物进口前,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海关应根据列名商品范围认真审核其进口品种,确认无误后,出具《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货物进口时海关凭《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予以免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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