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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税函[2001]6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甘肃省建筑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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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21:48:38 |
| 信息简介: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法规,经审核,同意甘肃省建筑工程总公司2001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68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