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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1]7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用户可自行打印报关单有关问题的函》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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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1:48:24
信息简介: 海关总署来函称:自2001年8月1日起,北京、南京、杭州、青岛、广州、深圳六个进行“联网报关”项目试点地区的部分企业可以使用激光打印机在空白A4纸直接打印报关单,经海关审核签章后,与现行预先印制的报关单具有同等效力,该项工作计划年内在全国推广。对此,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对试点地区企业使用的上述报关单,应视同具有法律效力的退税凭证予以受理,同时,为防范骗取出口退税,在办理退税时必须与报关单位电子数据进行核对。要不断总结管理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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