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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1]8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进行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建设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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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1:46:55
信息简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规定,对单位、个人经批准征收耕地建设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凡未经办理土地征用手续而占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进行高等学校学生公寓、食堂建设的,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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