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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税函[2001]9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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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21:46:29 |
| 信息简介: | 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法规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