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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1]9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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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1:45:40
信息简介: 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给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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