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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1]9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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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1:45:38
信息简介: 轻工集体企业按税务机关核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其超出部分在计算所得税时不予扣除;低于标准上交的管理费,按实际上交额据实扣除,其差额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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