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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署税发[2002]2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部分条目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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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1:44:51
信息简介: 调整后的《目录》统一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即2002年1月1日以后报关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一律按照调整后的《目录》执行,但在2001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已按调整前《目录》出具的《征免税证明》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但不能再予办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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