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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摊列总行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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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1:44:47
信息简介: 凡外国银行分行由其总行的关联银行代为履行管理职能的,由总行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外国银行分行可摊列履行总行管理职能的关联银行管理费。但该分行不得再以任何形式重复摊列其总行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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