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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2002]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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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1:43:14
信息简介: 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之日起,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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