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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2]1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区域调整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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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1:43:06
信息简介: 自2001年1月1日起,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调入区域内的企业,可执行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对2001年1月1日以前已经开办的企业,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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