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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署办发[2002]47号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擅自将进口免税设备移作他用处理意见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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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1:43:04
信息简介: 责令企业限期收回减免税设备,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按租借期限征收进口税款。不能收回设备的,应按规定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并追征相应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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