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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2002]4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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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1:42:52
信息简介: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后,应认真核实企业填报的“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在核实无误的情况下,办理退税。同时,应将退税情况进行单项统计,按月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汇总后转送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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