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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财税[2002]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若干企业进口豆粕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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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21:42:41 |
| 信息简介: | 经研究决定,对中国饲料进出口公司、华垦物资有限公司、浙江省粮油贸易公司、浙江省粮油物资公司、浙江省粮食集团有限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山东六和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在2000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进口豆粕缴纳的增值税(详见附件),准予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第四条的规定予以退还,有关手续由原进口地海关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