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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2]2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转让收入认定为技术转让收入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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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1:42:38
信息简介: 根据许可授权范围,北京甲骨文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对美国甲骨文公司的计算机软件“有关程序”享有“复制、使用、经销、移植、翻译、当地化、用户化、分许可权”等权利,且修改后“有关程序”的专利权、著作权等仍属于美国甲骨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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