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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2]3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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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1:41:52
信息简介: 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收购出口的国产货物是否准予办理退税的问题,经研究,总局决定对依照《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第12号令)等有关法规批准设立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货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9号)的有关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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