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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汇发[2002]6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进出口核销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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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1:40:34
信息简介: 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完毕后,应当留存出口收汇核销单存根联、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和涉及进口业务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可以将已办理核销的其余原始凭证(核销备查等特殊业务除外)退出口单位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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