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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汇发[2002]7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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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1:39:44
信息简介: 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30天内,将扣除相关费用后所余的资金调回境内,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滞留境外。所调回的资金视同外商直接投资资金进行管理,经外汇局批准可以开立专户保留,也可以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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