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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财会[2002]13号 财政部关于在国家会计学院开展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学时确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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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21:39:16 |
| 信息简介: | 各级财政部门及中央有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在开展会计从业资格年检时,对在国家会计学院参加中央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岗位培训,经考试成绩合格,并持有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由国家会计学院和相关主管部门联合用印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岗位培训证书》的人员,其证书可作为当年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