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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发[2002]1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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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1:39:13
信息简介: 关于“品牌使用费”征税问题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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