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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2]8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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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1:38:59
信息简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财税[2002]46号)第二条中规定的出口货物购进价格,以车板价为准;第四条规定,只适用于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的粮食。对出口企业从其他渠道收购出口的粮食,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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