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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税函[2002]8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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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21:38:47 |
| 信息简介: | 对2001年7月1日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凡按照国税发[2002]10号文件的规定,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主管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作为申报出口退税的合法凭证办理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