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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02]8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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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1:38:40
信息简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的有关规定,广播事业单位2001年前取得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可以不作为应纳税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已缴纳税款的,不再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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