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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文产发[2011]34号 文化部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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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1:34:52
信息简介: 申请材料由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初审合格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在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初审不合格的,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将材料退还企业,并说明理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初审合格的企业材料报送至文化部文化产业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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