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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2011]10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延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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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1:32:19
信息简介: 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下称购进设备留抵税额)准予退还。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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