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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附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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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1:31:32
信息简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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