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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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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1:31:29
信息简介: 将第三十六条中的“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修改为“查封、扣押财物决定书”,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查封、扣押手续”修改为“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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