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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2012]3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扣除率调整][延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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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1:25:57
信息简介: 试点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核定的扣除标准有疑义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或者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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