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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税管函[2012]43号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对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实施贸易救济措施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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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1:25:50
信息简介: 对于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其他汽车公司的相关汽车时无法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原生产厂商发票,且海关通过查验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方法也无法确认货物的原产地的,仍应按照公告的有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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