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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厦府[1990]综10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物委 市房管局《关于调整非住宅用房租金标准的报告》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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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1:24:17
信息简介: 单位和个人租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直管公房作非住宅用房,重新建立租赁关系,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明确规定租赁期限、权利、义务、使用性质、经营范围等,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建立管理档案,完善管理制度。承租户应按月缴纳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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