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厦税政一[1994]39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厦税政一[1994]39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2 21:24:16 |
| 信息简介: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高税率货物错按低税率计税的, 购货方可按专用发票已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但销货方则应按规定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