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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厦国税外[1994]2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其雇员提存、支用住房公积金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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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21:24:13 |
| 信息简介: | 本通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之前企业及其雇员超标准已提存的各类住房公积金,在个人领取或支用时,按实际领取数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中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