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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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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21:24:12 |
| 信息简介: | 工伤职工无故拒绝检查、治疗,夸大或隐瞒重要情节,影响劳动能力鉴定和多领工伤保险费用的,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停发或减发有关费用。以非法手段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的,追回其非法所得,并可按所领取数额的一倍处以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