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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厦国税征[1994]7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展销商品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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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21:24:10 |
| 信息简介: | 各工商业户和个人在本市展销商品,应如实编报商品销售日报表,在展销期限结束前按第一点向有关税务主管部门汇总申报,对不如实编报商品销售日报表或无法审核其实际销售额的,由主管展销行为的税务直属局县、区局核定其应纳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