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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厦地税政一[1995]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成本利润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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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21:24:09 |
| 信息简介: | 根据闽地税政一[1994]008号文,经研究,决定将我市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成本利润率定为10%,计算公式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