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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厦国税流[1995]27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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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21:24:06 |
| 信息简介: | 要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对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不再开具专用发票,改用普通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