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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人社部发[2012]67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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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1:20:45
信息简介: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其费率均暂按一类风险行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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