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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12]5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支付邮政企业代理费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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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1:20:07
信息简介: 邮储银行和邮政企业经营模式和分配模式,是经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行的,其支付的上述“代理费”,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所规定的“手续费及佣金”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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