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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财税[2012]8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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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21:19:38 |
| 信息简介: |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