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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汇经便函[2013]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关于福建省国际海运业对外付汇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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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2 21:17:44
信息简介: 试点地区付汇人办理运费等支付手续时,银行可根据财税[2012]71号的文件精神,不再要求其提交营业税完税凭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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