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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财税[201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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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21:17:18 |
| 信息简介: | 对苏州工业园区内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由财税[2010]65号文件规定的“不低于50%”调整为“不低于35%”,其他政策条件仍按照财税[2010]6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