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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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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21:15:31 |
| 信息简介: |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