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沪国税进[2007]3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上海、浙江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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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沪国税进[2007]3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上海、浙江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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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8-31 17:36:45 |
| 信息简介: |
根据试点要求,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共同制定了《上海市企业出口已核销数据交换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2),明确出口收汇已核销数据的传递管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