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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沪地税地[2007]46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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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8-31 17:36:43
信息简介: 税务机关和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在征收或代收2008年度车船税时,应当查验纳税人2007年度车船税的有关纳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对不能提供的或少交税款的,应按规定补征或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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