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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税总函[2014]6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进口天然气增值税返还收入涉及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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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2 21:10:58 |
| 信息简介: | 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和新疆西北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为中石油下属企业,两家公司按照财关税〔2011〕39号及有关规定,在2013年收到的进口天然气增值税返还款,属于代收款项,不属于上述两家公司收入,该款项拨付至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分公司后,应作为中石油的收入,在其注册地北京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